尊重妇女,关爱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妇女儿童的良好氛围,2025年12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妇女联合会从2025年办理的案件中选取了10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发布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精神残疾妇女保障、家务劳动补偿、离婚过错赔偿、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等方面,为同类纠纷化解提供示范指引。
案例一 部门联动 为精神残疾妇女筑牢权益保障防线
农村妇女陈某(53岁,精神残疾二级),2010年离家出走,2023年被救助站送回原籍。其丈夫梅某以陈某失联多年为由,拒绝承认夫妻关系,也不承担扶养义务,导致陈某生活无着落。
当地法院、检察院、妇联成立专门调解组,深入当事人家中多次调解,向梅某及其家人普及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夫妻间有法定扶养义务,同时耐心疏导。经多轮现场调解,陈某暂由其父母监护照料,梅某外出务工定期向陈某支付生活费,妥善解决了陈某的基本生活问题。
案例二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岳某诉梁某离婚纠纷案
岳某(女)与梁某(男)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岳某诉至法院,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请求判令离婚并由梁某向其支付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岳某在照顾家庭及抚育子女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遂判令梁某向岳某支付补偿金。
案例三 因家暴导致离婚,应予以赔偿并少分财产 ——李某诉白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白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感情失和,自2023年9月分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白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某存在家庭暴力,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不分,且李某应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提交的三次出警记录、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照片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李某多次对白某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遂判令李某向白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且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0%归白某所有。
案例四 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时无过错方应多分财产并有权获得赔偿 ——史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史某(女)与黄某(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黄某婚前贷款购买房屋一套,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后史某以黄某婚内出轨、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要求分割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系黄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史某有权分割。黄某在婚姻中存在出轨行为,构成过错,史某作为无过错方主张多分财产,应予支持。遂判决黄某向史某支付共同还贷款及增值部分的60%房屋补偿款,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案例五 安排孕七月女工从事夜班劳动,应认定为违法 ——尉某诉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劳动争议案
尉某自2018年在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从事外检员工作。2024年3月18日,尉某因怀孕7月有余向该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以其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为由要求调整岗位。2024年3月19日,该公司向尉某发出书面通知,调整尉某自次日起至门卫值夜班。尉某对调整的岗位有异议,未上班,亦未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协商。2024年3月29日,该公司以尉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尉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工资。仲裁机构予以部分支持。尉某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通知已怀孕满7月的尉某从事门卫夜班工作,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案例六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 ——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李某(女)与王某(男)原系恋爱关系,后双方因琐事分手。此后,王某长期多次通过堵截、楼下蹲守、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形式对李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工作、生活,且对李某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李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的方式多次骚扰李某,干扰李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致李某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禁止王某对李某实施暴力;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并将裁定送达至当地派出所及社区。之后,王某再未有类似行为。
案例七 司法救助纾困解难,三级法院联动救助受害未成年人 ——周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未成年人周某因他人伤害受重伤,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侵权人刘某在部分履行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周某伤势严重,急需后续治疗,家庭陷入困境,遂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因伤情持续救治需求迫切,家庭因父亲去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母亲因陪护无法工作,生活陷入特别困难境地。为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益,三级法院联动救助,共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40万元。
案例八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抢夺、藏匿子女 ——韩某与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韩某(男)与吴某(女)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居期间两子女随吴某生活。2025年1月,韩某带人从吴某父母家强行抢走女儿,吴某则将儿子藏匿,双方发生激烈冲突。随后,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查后先后作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韩某抢夺、藏匿女儿;禁止吴某藏匿儿子。后双方均提出复议,经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与监护达成协议,并撤回复议申请。
案例九 创新家事调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王某诉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陈某(女)与王某(男)育有一子王小某,王小某患有童年孤独症(自闭症)。双方离婚后约定王小某由母亲陈某抚养。后双方因教育理念发生分歧,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王小某表示愿意随王某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的教育方式给王小某带来压力,但其综合抚养能力更具优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联合妇联、社区、学校等多方力量,主导开展了家事调查,了解了双方家庭环境、孩子的心理状况等,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十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继承公婆遗产 ——李某诉刘某继承纠纷案
陆某丧偶且女儿李某1离家出走,陆某一直与儿子李某2及儿媳刘某共同生活。儿子李某2去世后,儿媳刘某继续照料陆某的生活起居,直至陆某离世。后李某1诉至法院,主张继承陆某的全部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李某2婚后长期与陆某共同生活,对陆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某2去世后,刘某继续照料陆某生活起居直至其去世。而李某1自离家后,未与陆某共同生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赡养义务。法院遂判令儿媳刘某继承陆某55%的遗产。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记者 惠亚洲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