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面向社会联合发布10起典型案例,展现全省公检法机关通力协作依法惩处拒执犯罪的成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选。
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更换银行卡隐匿收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郭某骑摩托车时与行人朱某相撞,致朱某受伤,朱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郭某向死者朱某之子纪某甲、纪某乙赔付各项费用354953.17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未及时履行义务,2022年5月9日,纪某甲、纪某乙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明确告知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并督促郭某尽快履行。郭某既不主动履行,也不报告财产。为逃避执行,郭某向工作单位提出辞职。2023年5月郭某入职新单位,新办银行卡收取工资,在每月收到工资当日将钱款转入本人支付宝或其亲属银行账户。执行法院调查发现,郭某每月工资万余元。2024年11月11日,执行法院冻结郭某的银行卡,郭某通过变更银行卡的方式转移钱款,继续逃避执行。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累计转移327193.71元。2025年5月7日,执行法院对郭某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金额11293.65元采取扣划措施,并冻结其变更后的银行卡。郭某为逃避执行再次辞职。2025年5月29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将郭某涉嫌拒执犯罪的证据材料及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郭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亲属代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谅解书。2025年9月4日,经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在生效判决后本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却心存侥幸,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变动就职单位、变更银行卡号,隐匿、转移多笔收入,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虽然郭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认罪并由其亲属代为履行了全部案款,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最终仍被定罪处罚。此案的办理彰显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更换电话玩“失联”,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刘某某等2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50余万元,裁判生效后,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刘某某等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立案后将26案合并执行,查询发现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及股东更换电话号码无法联系,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经执行法院对查获的财产线索深入研判发现,在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生效后,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银行账户内40万元转移至案外人账户,遂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立案后,传唤牛某到案,牛某对其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行为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牛某主动联系新城区法院,积极筹措资金,与刘某某等26名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到位,26件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2025年6月20日,经新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城区法院判处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金3万元,判处牛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新城区法院对群体性讨薪案件立案执行后,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用足用好调查和惩戒措施,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拒执犯罪线索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与执行法院密切联动促推履行。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各机关协力促使被执行人最终主动履行义务,高效兑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矛盾彻底化解。(陈杰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