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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纠纷案件

作者:记者 张大鹏 通讯员 任雯雯 赵丽辉

近日,汉中市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股权继承的遗产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三向原告王二、王三分别返还股权分红款28915.5元。

该案涉及两次继承事实。王大与李二夫妇婚后育有王二、王三两子。2000年,王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入股勉县某公司。2004年李二去世,未留遗嘱。2005年,王大与张三再婚,2012年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名下公司股权由张三继承。2019年王大去世后,张三陆续领取股权分红款共计19万余元。王二、王三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应得份额。

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遗嘱继承中的财产范围界定和股权收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王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大与李二各享二分之一份额。李二去世时,因其未留遗嘱故其享有的二分之一股权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大、王二、王三人平均继承,各得六分之一。至此,王大实际享有三分之二股权,王二、王三各享有六分之一。王大虽立遗嘱将全部股权留给张三,但其仅能处分其个人财产。因此,张三通过遗嘱继承取得王大享有的三分之二股权,王二、王三仍各保留六分之一股权。

关于诉讼时效,因王大、李二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该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未分割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时)归继承人共有,故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并主张分割遗产的,实际上行使的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故该案关于遗产继承部分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股权产生的分红属于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应适用二年诉讼时效。二原告早已知晓股权分红事宜,但直至2025年3月才主张分割张三领取的分红款,且未举证证明曾主张过权利,故法院仅支持了2023年3月后的收益分配请求。   

最后,勉县法院根据股权分配比例、诉讼时效的认定以及张三已领取的股权分红款数额,判令张三向王二、王三各自返还28915.5元。

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张大鹏 通讯员 任雯雯 赵丽辉)

(编辑:翟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