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应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作者:陈杰钢 雷虹

                                                                                                                 翟昊辰 作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重要保障,条款约定模糊就如同埋下了“定时炸弹”,极易引发矛盾纠纷。10月22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法官化身“拆弹专家”,以靶向调解破解僵局,使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

这起纠纷的根源是金达装修公司(化名)与远航公司(化名)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金达装修公司为远航公司提供内部装饰装修服务,但合同内容笼统,未明确约定施工细节、材料规格、计价方式等关键信息。实际施工时,双方通过口头沟通确认,产生了大量合同外的增量工程。在后续工程量核算及责任认定上,双方争执不下,装修工程也就此暂停。金达装修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将远航公司诉至法院,远航公司则反诉装修质量问题。

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研判案涉合同及相关材料,与双方沟通核实案情。“我们按要求施工,增量工程也是他们同意的。”金达装修公司负责人说。远航公司负责人则反驳:“他们干的活不合格,凭什么要我们付全款?”

随后,法官梳理出三大争议点:增量工程的合法性及费用核算;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及责任归属;因工程搁置,远航公司自行拆卸安装的中控设备应如何处置、由谁负责。更棘手的是,案涉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且部分已投入使用,关键事实缺乏有效证据支撑。考虑到若启动司法鉴定、增加诉讼请求,案件审理周期将大幅延长,双方的时间、精力及经济成本都会增加,而两公司均有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法官遂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调解过程中,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倾听诉求、梳理拆解争议点:针对增量工程,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引导双方核减不合理费用;针对施工质量争议,考虑到证据难以固定的现实,依据各项单据居中协调;针对中控设备处置问题,在双方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当庭确认设备现状及存放位置,引导双方聚焦实际利益、各退一步。

经耐心劝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远航公司同意给付金达装修公司工程款14.5万元,并在7日内支付,金达装修公司配合及时开具相应发票;金达装修公司同意自行拉走中控设备;各自负担诉讼费与反诉费,且均放弃其余诉求。

法官点评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不明确,不仅容易引发纠纷,还会增加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特别是签订装饰装修这类涉及环节繁杂的合同时,务必详细约定施工范围、材料规格、计价方式、工期、付款节点、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履行过程中如遇变更,应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通过工作联系单的方式确认变更内容,以防日后举证困难;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送货单、收货凭证、发票、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材料,应妥善保管。(陈杰钢 雷虹)

(编辑: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