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黄浦法院对“海底捞小便门”案一审宣判,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判赔偿海底捞2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天价”赔偿引发全网热议。法院判决依据何在?惩戒“问题少年”究竟该看重年龄还是危害结果?围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话题,记者特邀多位嘉宾,从司法裁判逻辑、监护人责任认定以及社会意义等多维度进行解读。
嘉宾: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王鹏飞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雷雯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 申夏兵
记者:王教授您好,近期“海底捞小便门”引发社会关注,从您专业的角度来看,案件判赔的220万元主要依据是什么?这个判决有什么社会影响?
王鹏飞:在这个案件中,两名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这里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餐具更换、全店消毒等必要费用,这部分属于对实际损害的填补。同时,二人的行为也侵害了海底捞的商品信誉和企业形象。对此带来的营业损失、声誉损失等也需要赔偿。这个案件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法律不会纵容未成年人的恶性行为,同时也为部分家长敲响警钟,警示其在子女教育中必须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记者:这个案子也让一个争议再次浮出水面:惩戒“问题少年”,到底应该看年龄“划线”还是按危害“定责”?您怎么看?
王鹏飞:我认为应采取系统性的思维,避免“一放了之”或“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年龄是法律保护的基础底线,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但绝不可沦为恶性行为的“护身符”。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相应的干预与矫治措施;而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专门规定。因此,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手段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采取相应干预或惩戒措施,实现保护与矫正的平衡。
记者:您刚提到保护与矫正的平衡需要系统性的思维,您认为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我国当下的法律体系最迫切需要完善的是什么?
王鹏飞:我们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层面相对较为笼统,对此或许可以适当借鉴域外的成熟经验,例如建立更为精细的分级干预体系。就如同诊疗需区分病情轻重缓急,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也应依据其性质与程度采取差异化措施。当然,在参考国际做法时,必须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与本土经验,坚持以中国立场审视和解决中国问题。唯有这样,所提出的对策才能更加科学、合理,并具备可操作性。

记者:雷庭长您好,从少年庭的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未成年人涉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哪些类型?
雷雯:我们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主要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类。民事案件涵盖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侵权纠纷。刑事案件以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类型为主。总体来说民事案件较多,刑事案件较少。
记者: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责任。这样安排的考虑是什么?
雷雯:赔礼道歉虽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它的意义远超出经济赔偿。法院这样判,首先是明确过错主体不仅是孩子,也包括未尽到教养责任的父母。公开道歉不仅是对受害方的精神抚慰,更是对施害未成年人的一次警示教育,让他们直面错误,学会承担责任。我们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促使父母反思自身角色,而不是简单“赔钱了事”。
记者:判决书中特别强调了父母的监护责任,在实践中,对于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的情况,法院有哪些其他措施?
雷雯:针对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的情况,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采取多层次的处理措施。除判决民事赔偿外,还可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监护人参加专门的教育指导课程。法院还会联合社区、学校、妇联等单位开展定期回访,跟踪评估监护改善情况。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在必要时,法院也可通过诉讼程序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记者:当未成年人涉及刑事犯罪时,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有什么区别?
申夏兵:这个问题非常关键。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且科学的分级规定,核心原则是“宽容但不纵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8类重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在特定情形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必要时得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记者: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方面,检察机关有哪些特别职责?
申夏兵: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针对情节轻微、偶发性案件,开展个性化矫治教育,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注重感化挽救,帮助其回归社会。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则依法从严惩处,强化被害人权益保护,避免二次伤害,并提供心理救助与法律援助支持。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建议或支持撤销监护权等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个别未成年人的施害案中,存在因施害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责的情况。不少公众担忧年龄线成了“免责金牌”,对此您怎么看?
申夏兵:年龄是法律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所赋予的特殊保护,但绝非“免责金牌”。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涉嫌严重犯罪的极少数情形,刑法也有规定,经最高检核准可追诉。司法机关也在探索建立分级干预、专门矫治的教育措施体系。检察机关的目标不在于简单惩罚,而在于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既体现司法力度,也传递司法温度。期待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让我们的未成年人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记者 王若歆 王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