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铜川市野生鸟类保护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提升野生鸟类保护水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规定》明确,其所保护的野生鸟类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涵盖其蛋、幼体和成体。
根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类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需定期研究协调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林长制、河长制责任范围。同时,根据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专业人员与设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相关保护工作。
在职责分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野生鸟类保护工作,负责资源调查监测、疫源疫病防控、收容救护、宣传培训等。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线上线下交易行为的监管,查处非法交易、食用、利用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农田、果园、鱼塘等区域防鸟网等的规范使用,以及相关疫病防控。交通运输、邮政等主管部门负责对携带、运输、邮寄鸟类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将依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工作。
《规定》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将朱鹮、黑鹳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主要栖息地划定为保护小区,设置标志标牌,实行动态管理,此举旨在加强对关键栖息地的精准保护。《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举报非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为切实减少人为干扰,《规定》明令禁止多项危害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特定工具猎捕;以模仿鸟鸣、投食、使用高频声波等方式猎捕;实施干扰鸟类栖息、繁衍、迁徙的行为(如诱导拍摄、无人机惊扰、栖息地烧烤等);侵占破坏栖息地;非法捡拾鸟蛋、破坏鸟巢、捕捉幼鸟;随意放生、丢弃鸟类等,放生行为须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评估指导下进行。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陕西省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该《规定》的实施,标志着铜川市野生鸟类保护工作进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对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惠亚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