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安康市养犬管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条例》明确,养犬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适用范围涵盖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军用、警用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管理体制上,《条例》确立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要求建立由公安、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建、市场监管、财政等多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协调村(居)委会做好辖区内的流浪犬控制和处置。公安机关负责统筹协调,包括养犬登记、年检、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等;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病监测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及救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交易监管;住建部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小区养犬管理。
《条例》对犬只免疫与登记作出强制性规定。养犬人须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户限养一只。市公安机关将建立统一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养犬人须自取得免疫证明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期满需年检。登记信息变更或犬只死亡、送交收容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办理登记、年检时需缴纳养犬管理费。
针对养犬行为规范,《条例》要求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并详细列出了具体义务:如个人在住所内饲养,单位圈养或拴养;携犬出户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长于150厘米的犬绳(链)牵领,为犬只佩戴标识,主动避让他人;携犬乘电梯需采取佩戴嘴套、装入犬袋(笼)等安全措施;携犬乘出租车、网约车须征得同意;即时清除犬只粪便;防止犬吠扰民;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同时,《条例》明确列出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饭店、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符合规定的导盲犬等工作犬除外)。
此外,《条例》还对犬只经营、犬尸处理、社会共治、犬只收容与领养等环节作出了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设置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流浪犬、无证犬等的收容、处置,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依法参与收容和领养工作。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未免疫、违规饲养烈性犬或超数量养犬、未登记或未年检、不按规定牵领犬只、不清除粪便、犬只扰民伤人、遗弃虐待犬只、携犬进入禁入区域、违规经营、乱弃犬尸等各类违法行为,均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犬只、吊销登记证等。对负有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惠亚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