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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的“三个坚持”

作者:申月霞 张高静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坚定有力地把法治政府建设推向纵深。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最大政治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基本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全面领导是指党中央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领导,贯穿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法治政府领域的体现。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方式表现在党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并通过领导权力机构转化为宪法和法律;党按照法律发展要求,领导法律建设;党带领国家机构和党员干部自觉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积极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宣传和教育人民群众知晓法律、信任法律、服从法律。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这一辩证思维强调了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要不断强化党的领导,提升党的领导能力和水平,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以人民为中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人民为中心,要维护人民最大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职人员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以人民为中心,要积极回应人民最迫切需求。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公平可预期、正义看得见的良法善治的需求比之前更为强烈。这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更是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的重要体现。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民生改善作为法治工作的着力点,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回应群众诉求,抓住民生领域实际问题做好法治应对和权利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和选择的结果,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进行探索并得到全国人民拥护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制度的不同,使我国的法治道路同西方的宪政道路有着本质区别。我们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

树立和坚定法治道路自信。树立和坚定法治道路自信,实质上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的内在要求。这来自道路选择的历史逻辑和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全面依法治国之路,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现法治与制度的互相巩固和相互印证,凸显中国特色的政治元素。

(作者单位:陕西省法学会,丹凤县人民法院)

(编辑: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