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曝光两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案例一:2月21日21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陕 J8×××8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富县黄浦店行政村出发,行驶至富县北教场飞腾国际小区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张家湾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仪器号E3006659)检验,检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85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拟对李某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月25日,郝某某驾驶陕J02×××小型普通客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210国道936KM+100M处时,被甘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含量为38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郝某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郝某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李志勇 刘军 通讯员 马燕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