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两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前提下兼顾情理价值,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由案涉保险公司分别先行支付两原告“救命钱”10万元和30万元,以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基本案情
案情一:2024年3月,周某驾驶重型栏板货车倒车时,将车辆后方行人张某挤压在后方半挂牵引车之间,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因受伤严重被送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张某及其家人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无奈诉至法院并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用。
案情二:2024年7月,沈某驾驶小型汽车与步行、年仅十岁的盛某发生碰撞,造成盛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盛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盛某因伤势严重,辗转河北、西安等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已逾50万元仍未好转。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盛某家人一筹莫展,故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审理经过
考虑到当事人的治疗刻不容缓,办案团队迅速对案情进行了梳理,认真查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案资料、医疗费发票等材料,并与医院联系,在了解原告住院治疗及花费情况后,认为该两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先予执行条件,遂立即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裁定两案保险公司分别先予支付张某医疗费10万元、盛某医疗费30万元,并与保险公司协调沟通,督促其快速将先予执行款汇出,为张某、盛某的治疗提供资金保障。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临时措施。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裁定先予执行及时缓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帮助尚在治疗的张某与盛某提前拿到治病救命钱。(程方曦 魏娇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