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当事人张某来到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南海法庭,将一面写有“执法如山扶正义 办案谦明为人民”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手中,对南海法庭办案人员公正司法、为民解忧的工作作风表示衷心感谢。
2008年6月5日,被告罗某因做生意向原告李某借款150000元并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09年5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罗某未归还。2012年12月,罗某与张某诉讼离婚,离婚时约定李某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且由罗某负责清偿。此后,罗某因生意失败外出,去向不明。李某索要欠款十余年无果,于2024年6月将罗某、张某诉至南海法庭,要求罗某与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罗某仍下落不明未到庭,被告张某因在外务工委托其妹到庭参加诉讼,后张某赶回南郑,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几天后,该案依法进行第二次庭审,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从张某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转变为李某向张某主张权利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因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李某又提供不出借款到期后不间断向张某索款的证据,因此,即便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因李某十余年怠于行使诉权而丧失对张某的胜诉权,最终法庭判决张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汪利斌 记者 张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