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婷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渊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发展与创新就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其中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是西方错误思潮与价值观的冲击,让民众产生混淆,对传统法律文化产生质疑。另一方面是在当前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文化传播方式多样的全球化大背景下,大量的非主流文化受到广大青少年的追捧,而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仍主要局限在课堂之内,主流文化传播方式有限。除此之外,受社会风气影响,个人主义与权利本位思想盛行,传统法律文化发展所依赖的传统道德在逐渐消解;加之传统法律文化中难免存在一些与现代法治建设发展不相符的落后内容,部分群体以偏概全对传统法律文化全盘否定,从而出现了要求权利而拒绝义务、追求利益而漠视仁义、坚持法理而忽视情理的极端倾向,但义务、仁义、情理却恰恰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综合而言,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
一是不忘本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前提是要找到优秀的文明进步的法律文化,发挥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利用好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资源和实践资源,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有益的传统文化支撑。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乡村基层治理面临前所未有挑战的大背景下,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以人为本、以和为贵、德法并用的历史底蕴,从而探索出的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基层治理方式。又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根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慎刑慎罚、宽猛相济等思想,结合我国国情加以转化的刑事诉讼规则,从而在司法领域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再如,民法典就是吸收并转化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家事司法中的敬亲孝亲等观念,第128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进行特别保护对应的就是敬老爱幼的历史传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二是吸收外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于外来法律文化,要理性看待;在立足本国法治建设实际的基础上,要借鉴其中符合中国国情的理念、思想和制度,接纳优秀文明法律成果,吸收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宝贵法律成果;要准确把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其他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切忌直接生搬硬套,进行单纯的法律移植。我国将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根基进行现代转化,同时借鉴吸收西方先进法律文化思想,最终获得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三是面向未来。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繁杂,中国古代社会历经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不顺应时代潮流的野蛮落后的法律文化,在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准确发现并及时摒弃。如,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产生了刑讯制度。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虽然一直饱受诟病与批判,但历代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此种披着合法外衣但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对古代社会发展产生极大危害。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该糟粕法律文化被及时摈弃,同时逐步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的刑事诉讼规则。又如,古代贵族享有法律特权,司法程序实行双轨制。一系列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的传统法律文化,不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被摒弃是历史发展进步的必然。
“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历史永远是我们民族兴旺发达的坚实基础,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支撑。我们要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文明进步的内容进行传承,对外来法律文化中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进行借鉴,对传统法律文化中野蛮落后的糟粕进行摈弃,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注入源源不断的活水,推动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完善现代法律理论体系,从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洋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