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矛盾化解在社区,让纠纷消弭于萌芽,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应有之举。当前,矛盾纠纷呈现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和激化因素多、调处难度大等特点,要加强府院联动,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
加强新时代府院联动,是构建多元解纷体系的现实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府院互动源于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破解。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提出“增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要求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围绕行政诉讼活动在各自履职过程中形成交互与联动。进入新时代,多元主体、多元途径、多元方式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引擎”,多元解纷体系的构建需要吸纳更多治理元素夯基固本。诉源治理在激发多元解纷机制效能的同时,也为新时代府院联动提供了基础。新时代府院在主体联动上,应当增加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之力提升诉源治理之效。“行政+检察”在民事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刑事检察、司法救助等领域凝聚了诉源治理新动能。而“法检”之间协调联动则进一步实现了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新时代府院联动在“联”上更广泛灵活多样,在“动”上更积极和谐高效,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双向奔赴”、拓展延伸,有利于一府两院之间形成协调、互助、监督、多赢的联动机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效能叠加的同时,还可以带动整个多元解纷体系中元素的沟通相融,实现把纠纷化解在诉前。
加强新时代府院联动,是制度优势转化为诉源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基层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前沿,争议纠纷往往源于基层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诉源治理作为深入开展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工作效能的实现和提升有赖于制度优势的持续转化。新时代府院联动因其主体多元而承载着多方面的制度优势。党领导下的府院联动,能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制度优势。在党的领导下,府院始终坚持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推动各项工作,保证了诉源治理工作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开展诉源治理工作能够有效将更多治理力量投送至基层,预防各类矛盾纠纷激化。新时代府院联动是将行政与司法的合力延伸至基层的重要机制,是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加强新时代府院联动,能够聚合制度优势,有效提升诉源治理效能,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强劲动能。
加强新时代府院联动,是促进解纷方式多元化的实现路径。社会矛盾牵涉利益的复杂性以及缘由的多层次性,决定了诉源治理必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让更多法治力量作用于引导和疏导端。无论是“抓前段、治未病”开展源头治理,还是“抓末端、治已病”针对个案处理,新时代府院联动要运用法治合力引导纠纷争议进入非诉解纷渠道直至实质性化解。“法院+N”“检+N”“法+检+N”的府院联动新模式,是结合行政权专业性、技术性强,所涉领域多的特点,地方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矛盾纠纷高发或个案所涉领域的不同,形成的极具解纷针对性的府院联动模式。新时代府院联动的灵活“配伍”可以有效适用于各类“疑难杂症”。例如,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纠纷处理,就可以采取“法院+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科技部门”的组合。行政机关从专业性、政策导向的角度进行疏导调解,司法机关对合法性问题进行把控,使纠纷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实质性化解。在此模式基础上,再嵌入府院联动排查、联席会议、信息共通共享、重大案件府院联合调处、诉源诉情分析、诉非衔接等机制,从而让新时代府院联动为诉源治理提供更多多元化的“解纷样本”。
加强新时代府院联动,推动形成诉源治理的良性闭环。应然状态下,诉源治理的整个流程首尾相接。如果把诉源治理流程划分为不同的环节或阶段:前端-中端-末端,分别针对萌芽发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尽管判决执行处于诉源治理的末端,但其中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判断却又会对社会发生指引,因此判决执行又可以看作是新的纠纷诉源治理的前端。这意味着,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看作其他环节的“源”,如若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最终纠纷没有得到实质性化解,将无法实现诉源治理的良性闭环。诉源治理要求不仅要“治未病”,也要“治已病”,治理过程是“全过程”的,无论通过非诉还是诉讼程序结案,都应以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最终目的。新时代府院联动不仅靶向于纠纷的源头预防和诉前化解,还始终贯穿于诉源治理的全过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发审判白皮书、发出司法建议书、发布典型案例等,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案件诉中、诉后协作互动的重要制度和方式,亦是推动争议纠纷实质性化解、促成诉源治理实现良性闭环的有益实践。
作者单位: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