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要求,加强纠纷前端化解,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答时代之问,应发展之需。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牢牢把握政治属性,强化检察监督,依法能动履职,深入开展重点领域诉源治理工作。
“恶意诉讼”一词在我国法律体系框架内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根据当前司法实践,学界与业界的多数意见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提起法律和事实上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恶意诉讼”本质属侵权行为范畴,一经提起就会损害他人权益。2011年“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正式作为三级案由被纳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截至1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的判决共111份,其中69.4%的判决集中在广东、浙江、上海、北京等地,61.3%的案件发生于专利领域,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占总专利案件的60.3%。权利瑕疵型、虚构权利型、重复诉讼型成为常见的三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类型。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检察监督面临的问题与挑战。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当前,各地在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着如源头治理不足、监督案源匮乏、处理效率低下、识别精准度不够等问题与挑战。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检察监督主要存在以下难点:一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发现难。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以相关民事侵权诉讼为主要基础,检察机关在未参与案件完整程序、未接触案件全部材料、未对案件情形加以详细了解的情形下,难以准确发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线索。一方面,恶意诉讼往往借助合法之名行侵权之实,其手段本身即具备相当程度的隐蔽性。另一方面,诉讼之外其他非诉形态的行为类型也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考量范围,范围广泛不利于寻获。其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认定难。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作为恶意诉讼在具体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内部要件认定存在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常见的权利瑕疵型及虚构权利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为例,其主观恶意的认定必须同客观证据充分印证。由于申请材料、登记证明等与权利基础相关的材料往往由行政机关保存,故调取工作较难开展。此外,办案中相关技术方案的比对或某一权利构成要件的判定等,往往具备极强的专业性。其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根治难。恶意诉讼的产生既包括制度正向构建的匮乏,也包括权利人反向利用的投机。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发生的原因来看,恶意诉讼的产生与权利申请授权阶段的疏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相关。部分行为虽尚未构成恶意诉讼,但仍具备潜在及可能的危害,若仅依据传统监督手段开展诉后监督,难以实现相关问题的源头治理。
检察能动履职激发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诉源治理动能。为推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治理工作走深走实,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新路径,落实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要求部署,有必要在检察能动履职视角下找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预防及治理手段。检察机关应建立合理筛查制度以实现精细化摸排。当前,各地多采取大数据法律检索方式进行异常案件筛查。为了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检察机关可考虑构建更为合理的排查标准,实现精细化摸排,针对同一主体短期内大量诉讼、索赔金额明显不合理、批量起诉后大量撤诉,以及知识产权代理人资质存在问题等进行初步筛查后,要进一步从其权利基础、赔偿标准、撤诉理由、资质凭证等方面定点突破。检察机关应强化协同治理以开展专业化分工。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所涉范围广、环节多,仅靠检察机关进行单独监督存在局限,应协同治理、合理分工,充分发挥检察、法院、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等多主体的共治优势;应实现线索移送、材料获取、民刑衔接、支持起诉、保护弱势权益等工作的有效联络,考虑对重点领域例如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引入诉前实质审查程序,对多次故意代理恶意诉讼的专业代理机构或律师可依法依规惩戒;应全力打造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诉源治理体系。对于诉前权利申请阶段及诉中进行阶段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个人或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并作为行业问题向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反馈。对已生效裁判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检察机关则可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此外,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当事人存在涉及虚假诉讼、伪造印章等达到入罪标准的不法行为的,还应进一步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检察监督工作驶入快车道,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质效明显提升。强化检察监督,深入开展诉源治理工作,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前端化解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有助于进一步夯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