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上世纪60年代,由基层创造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枫桥经验”经历了从社会管制、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发展阶段,成为指导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
诉源治理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党中央、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先后颁布了多部关于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开展了诉源治理的各种实践探索,形成了初步的诉源治理机制。诉源治理机制以人民群众权利保障为中心,有机整合各类纠纷预防及解决方式,从预防纠纷、发现纠纷源头、防止纠纷激化、化解纠纷等方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对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与纠纷解决机制,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妥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了更高的法治化要求。
新时代“枫桥经验”和诉源治理机制法治化之间密切关联。首先,二者都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历久弥新、长盛不衰的坚强保障。诉源治理是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是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协同治理的领导作用,明确各级党委在推进诉源治理过程中的领导责任,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要求之一。其次,二者的宗旨都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枫桥经验”起源于化解矛盾,服务于预防和化解矛盾,丰富和创新于矛盾解决的实践中,目的是促进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诉源治理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应用场域,起源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创新于坚持源头治理,寻求类型化纠纷处理,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纠纷解决程序,服务于社会治理基础性工作,在减少社会矛盾的诉讼化处理、降低犯罪率、提升社会治安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再者,二者都注重有效发挥基层力量。诉源治理强调及时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广泛吸收基层自治力量参与,助推县级调解中心网络和机制下沉到村(社区)、行业等最前端,在最基层发挥作用。同时,二者都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新时代“枫桥经验”和诉源治理都有机融合了中国传统“无讼”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是古为今用的治理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自治、德治、法治的有机结合,促进了国家治理力量与社会治理资源的相互补充。诉源治理通过发挥规则之治和社会化解双重功能减少诉讼,推动城乡基层治理,形成了国家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局面。
新时代“枫桥经验”视野下诉源治理机制法治化的路径建议。诉源治理机制的建设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党内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目前,诉源治理以中央的政策要求为出发点,以完成诉源治理考核指标为导向,以单一的数据形式作为考核标准,在化解积案、减少信访、预防纠纷、减轻法院受理案量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今后,诉源治理还要向法治化迈进,通过立法明确诉源治理的地位、意义、价值、主要治理结构、治理体系、治理资源和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将诉源治理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要明确诉源治理主体的法定职责,融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之中,对诉源治理工作中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加以明确界定,促进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界定基层党组织、政府、司法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网格员的职责,尤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能动性、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政府各部门行政权与社会组织、有关单位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权责配置,形成制度化的诉源治理衔接机制,将诉源治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要利用大数据推进诉源治理机制法治化。诉源治理机制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诉源治理、案源治理、执源治理、访源治理,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提高诉源治理的智能化水平,促进线上与线下、诉讼与调解之间的衔接,以数字化建设实现类型化、趋势化的预判;要通过立法推动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做好系统数据交换,形成数据管理统筹机制,提供更多融合性数据应用服务,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基础上进行风险提示预警和多元建议参考,为诉源治理进行法治化数字赋能,达到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的最佳效果。
(韩红俊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