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礼泉县人民法院史德法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2020年2月,张某某无证驾驶小轿车,行驶中将徐某某撞伤,经礼泉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20年7月,徐某某诉至礼泉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张某某承担。礼泉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徐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合计5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张某某赔偿。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觉履行了5万余元赔偿款。
2022年9月,保险公司因张某某无证驾驶,向礼泉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某返还垫付的5万余元。张某某应诉后表示车辆有交强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史德法庭承办该案后,法官王曼详细了解案情,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向被告充分释法明理,告知相关法律规定,耐心进行调解。经过努力工作,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保险公司放弃部分诉求,被告张某某按月向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特:(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款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仍应对自己的过错买单。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需牢记心间,切勿以身试法。(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来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