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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挪用公款案公开宣判

作者:张续艺 彭来

8月1日上午,由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员额检察官阮莉蓉、检察官助理张续艺出庭支持公诉。8月3日上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碑林区纪委监委、碑林区各党政机关代表及来自辖区内各金融网点单位干部职工共计100余人通过现场或线上方式旁听了宣判,省、市多家媒体对宣判活动进行了现场报道。

 

检察院指控,1999年1月至2002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某银行西安市南大街支行经营部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独自或伙同他人多次将客户单位在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3062.48万元转入其个人所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下账户当中,用以炒股、出借他人或归还前期所挪用钱款,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至今尚有617.48万元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潜逃,直至2021年3月24日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或独自挪用所在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且于一审宣判前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由该院立案侦查,在监察体制改革后,由碑林区监察委员会继续办理,并多次与碑林监委对接本案,确保在转隶期间及监察体制改革后本案始终有人盯、有人管、有人抓。同时,组织力量对在案线索重新梳理,结合最新信息比对研判,持续加大追逃力度,至此,潜逃20年的郭某某终于落网。该院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工作理念,坚持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碑检君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作者:张续艺 彭来)

(编辑:樊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