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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案例:申某盗窃案

作者:张建锋 赵延红

基本案情:2020年4月,被告人申某通过手机交友“陌陌”认识了在某镇一药房上班的朱某后,经常到该药房找朱某聊天,并因买车欠债产生了从该药房盗窃财物的想法。2020年8月5日,申某在该药房趁朱某让其到街道换零钱之机,私自偷拿该药房的防盗门钥匙,在街道偷配了一把新钥匙准备伺机盗窃。第二天晚上,申某在陆续接到几个催账电话后,便徒步来到该药房门口,趁无人之机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入药房内,盗窃放在收银台桌子抽屉内的53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申某将所盗赃款全部挥霍。后以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申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最,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申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申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应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申某退赔被害人损失5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赵延红)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