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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法官告诉你咋回事

作者:冯媛媛

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问,为什么有些案件情况差不多,结果却大不相同呢?近日,未央法院焦秋景法官便审理了一批这样的案件。

2010年至2011年,原告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受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举办了一系列汽车展览营销活动,但被告却一直未支付活动费用,原告诉至未央法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16起案件并非完全相同。

主体有误驳回起诉类

其中5起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原被告及其他三家汽车销售公司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报价单及活动照片,被告均予以认可,但合同约定付款责任方不在被告公司,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付款责任,与合同约定不符,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类

另外6起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活动策划书、报价表和照片。经审查,证据均为原告单方出具,无被告签字盖章,证明力不足,而双方就该6起案未签订合作协议,照片也无法证明活动举办的真实性,且被告均不予认可,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支持诉讼请求类

剩余5起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带有被告盖章的活动报价单及活动现场照片,被告予以认可,但表示需要对付款情况进行核实,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付款,最终判决其在十日内向原告付清款项。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实践中也不可能出现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审理集团案件并非简单“同案同判”,而要在把握同类型案件规律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案的差异,仔细认定事实,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冯媛媛)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