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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中院出台“实施办法”规范破产财产网络拍卖

作者:史红海  魏文斌  谈佳华

8月中旬,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破产程序中的网络拍卖行为,保障破产财产变价依法、公开、透明、高效,努力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该“实施办法”共三十一条,就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适用范围、坚持原则、实施主体、方案制定、管理人职责、操作流程和辅助机构的选聘、报酬、过错责任等结合工作实际作出详细规定,既有利于规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也是对破产管理人网络拍卖行为的指引。同时规定,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处置被清算企业财产的,参照适用该“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规定,破产程序中变价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的除外。网络拍卖坚持效率原则,管理人应根据财产实际状况,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破产费用不当增加。管理人作为拍卖实施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网络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需要在流拍后再次拍卖的,管理人应自流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再次启动网络拍卖程序,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该“实施办法”还明确,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状况”等五项内容,管理人应当履行“查明拍卖财产的种类、性质、数量、权属、权利负担、质量瑕疵、欠缴税费、占有使用等现状并予以说明”等五项职责,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公示“拍卖时间、起拍价及竞价规则”等八项信息。(记者 史红海 通讯员 魏文斌 谈佳华)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