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三起涉案总标的200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后不久,原告打来电话致谢,2000余万元经法院调解后被告已经全部归还。
案情回顾:2014年10月13日,原告李某某分别于2014年10月27日、2015年6月25日、2015年12月22日向被告甲、乙、丙三公司分别借款1500万元、290万元、16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及支付方式等,且涉案合同中三公司的共同股东林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均在合同借款人处签字认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被告公司提供了全部借款,但被告公司及其股东均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三案开庭审理期间,因被告林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均在外地,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三个公司共同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愿意调解,但因其未有林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个人授权委托,调解工作陷入僵局。鉴于此,法庭与三被告多次通过电话沟通,终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笔录经原告及被告公司代理人签字后,将调解笔录通过法院专递给被告林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三被告签字认可后寄回法庭,合议庭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案件调解后,各被告均按照调解书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三起涉案总标达2000多万元的案件结案。(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杨望芝 薛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