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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近在咫尺”

作者:白君亿

《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第二,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第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马某在某宾馆内,在征得该宾馆负责人刘某同意后,身穿防刺服冒充社区工作人员,让入住人员手持身份证进行拍照采集个人身份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信息非法办理电信电话卡200张,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被告人悔罪表现、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马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物品分离式身份证阅读设备2个、中国电信4G+UIM卡11个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下大数据的发展使我们的个人信息无时无刻不游走在网络记忆中,加之在全民“抗疫”期间,为有效对抗新冠肺炎疫情,公民进入社区、办公楼、商场、餐厅等地,普遍要求登记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地址等信息,从而加大了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于高发态势。个人信息泄露为各种犯罪打开罪恶的“阀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甚至被称为“百罪之源”。所以我们在享受信息化社会带来的便捷的同时更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安全,如若遇到个人信息泄露并被人拿来做坏事,要保留证据并在第一时间报警。(白君亿)

(编辑:许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