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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元惹得祸

作者:王帷嘉

这是一个故事,更是一个事故:黄某与石某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石某支付黄某租赁费90,000元。2018年3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

2018年3月10日,石某将一张信用卡交给黄某,并告知黄某该银行卡密码,让黄某从卡中取出20,000元。黄某拿上该卡后,在第三人王某的古玩店内购物及提现,共刷取3笔合计20,000元。第三人王某将黄某购买的玉石及现金当场交付。此后,黄某以石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某9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黄某辩称其将套现的该2万元交还石某,与第三人王某的陈述不符,故一审判决黄某取得该2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石某。

黄某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2018年3月10日,石某联系其见面,见面就说急用钱,求助帮忙套现信用卡(额度为2万元),欠付的9万元租赁费会在2018年4月30日一次性还清,其当时包中装有现金就当场给了石某2万元。之后,其在第三人王某古玩店分三次套现信用卡,并支付第三人王某180元手续费。事后,石某要卡,其把卡用纸包着放在了干洗店,石某自己取走了。2018年4月30日,石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认的到期9万元债务,也未向其偿还套现的180元费用,故其在2018年5月4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确认的9万元债务。

黄某二审庭审中主张其在收到石某的信用卡后,因自己包里有2万元现金,收到卡的当时就交付了石某2万元现金。而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我拿了石某的信用卡在第三人王某的古玩店用POS机刷卡刷了2万元,然后我连卡带钱一起给了在路边等待的他”、“当时我连卡带2万元现金全部还给石某了”;一审庭审当事人发问环节,其向石某发问“我当时是不是卡和2万元现金一起还给你了”。一、二审庭审中,黄某的陈述明显不同。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2018年3月10日,调解书确定的2万元债务到期,当日石某向黄某交付一张信用卡并授权黄某从该卡中刷取2万元,黄某使用石某信用卡在第三人王某处套现2万元,黄某对上述事实均不持异议,其抗辩2018年3月10日向石某返还了该2万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当日石某所负2万元债务已到期,黄某返还该2万元的行为不符合常理。此后,黄某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该2万元债务。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黄某刷取石某的2万元构成不当得利正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由该案例可以看出,“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对法律从业者的基本要求,也同样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一个谎言需要无数个谎言来掩盖,且谎言总有被拆穿的一天,所以教育孩子不要说谎的同时,作为成年人更不应该试图用谎言谋取利益。(王帷嘉)

(编辑:许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