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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患病职工请理直气壮地说“不”!

作者:徐晶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个别用人单位为减少开支,未按要求为职工缴纳社保,那么职工在工作期间生病产生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而引发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起,原告冯女士入职被告某酒店工作。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三次劳动合同,但某酒店一直未给冯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8月30日,冯女士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入院治疗,某酒店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因冯女士家境困难,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无奈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某酒店赔偿因未给其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

未央法院综合审判庭李波法官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遂背对背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与被告某酒店沟通,对其垫付医药费的做法表示肯定,反复释明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通过耐心明法释理,被告某酒店同意调解。但原告冯女士提出被告除支付医疗费外,还要支付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并要求一次性处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酒店申请专业机构进行核算,调解陷入僵局。

李波法官考虑到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额,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原告冯女士治病急需用钱,遂对被告某酒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其用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同时疏导原告冯女士情绪,避免病情加重。经过李波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某酒店一次性支付原告冯女士医疗费、病假期间工资、后续治疗费及经济补偿金。拿到调解书那一刻,原告冯女士激动地握着李法官的手说:“外面的天很冷,但法官让我感到很温暖,感谢李法官耐心细致地工作,解了我们一家的燃眉之急。”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编后语】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对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圆满解决,也给试图“钻空子”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个别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看似节省了部分成本,但其实是违法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作为劳动者,请理直气壮地对该行为说“不”!        

(徐晶晶)

(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