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漫川法庭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案件。
2019年5月黄某在林某承包的工地干活受伤,林某支付了黄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019年7月工程完工,林某准备将自己的机械设备运离工地时,黄某以其受伤除医疗费外,还有其他损失未赔偿为由,纠集亲朋十余人阻拦林某运走机器设备,强行扣押了林某搅拌机一台、铲车一辆。扣押期间,黄某将设备转移至其亲戚院内,由其亲戚代为看管。林某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机械设备并赔偿损失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施工设备属原告个人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施工结束后原告有权将其设备运走,被告受伤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无权私自扣押原告设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原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亦应赔偿。被告扣押原告设备120余天,经法院委托的司法机构鉴定,原告损失为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设备并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
法官提醒:发生纠纷要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私自扣押他人财物,不仅不能维权,反而激发新的矛盾,给他人造成损失,还将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张升 记者李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