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然而,因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发生事故后该如何划分责任,值得深思。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共享汽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年5月,原告乔某骑自行车时被郭小某驾驶的共享汽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郭小某是智力障碍人士,违反了“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其父亲郭大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乔某遂将郭小某、郭大某、车辆所有权人北京某公司、车辆承租人西安某公司、某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未央法院。
立案后,被告郭大某提出,租赁车辆的张某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请求追加其为被告。经审查,法院决定追加张某为被告。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从手机APP租赁了涉案共享汽车,其未在熄火后进行锁车操作便离开车辆,路过的郭小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机动车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从被告西安某公司处租赁车辆后,对该车具有管理责任,其未在熄火后进行锁车操作,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对原告乔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酌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郭小某系无证驾驶,故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原告1.6万余元,被告郭大某赔偿原告赔偿3000余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800余元。宣判后,原告乔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刘好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