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昭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叶某诉吐某等四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查明:被继承人甫某生前为了家中建造羊圈陆续向原告叶某借款7万元,偿还3万元后,甫某因病去世,原告叶某在向甫某的继承人其妻子吐某、三个子女索要时,被继承人均以不知其欠款发生为由拒绝偿还。原告叶某对其主张出示欠条一张,被告认为不是被继承人甫某所书写,但未向法院申请笔记鉴定。
那么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偿还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继承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吐某等四人均未放弃对甫某的继承权,当然对甫某生前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
那么对于原告叶某出示的欠条,被告辨称不是甫某签名,应当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叶某已经完成了证明甫某签名的欠条一份,若被告吐某等四人认为不是甫某签名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告吐某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又没有提出对甫某的笔迹进行鉴定,那么不利后果应当由被告吐某等四人承担,将面临败诉风险。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安全保障,对维护国家未定和社会长治久安有着巨大的影响,法官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客观的审理每一起案件,让每一位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毋景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