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冬天还是春、夏天,儿童在水渠、河流边玩耍、洗澡被水冲走或者被淹的情况时而有之,那么幼童在水渠边玩耍溺亡,责任谁来承担呢?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李丽、潘亮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生有一子潘俊。两人为连队职工,农忙时在承包的土地上务农。2019年7月29日下午,潘俊与同连职工的儿子赵华在水渠捡拾地上的石子往灌溉渠里扔,潘俊站在灌溉渠边向水里扔石子时,不小心滑到渠里掉入水中被渠水冲走。赵华回到家后,马上把潘俊落水的消息报告给父母亲,赵华的母亲立即前往出事地点查看,没有发现潘俊踪迹,遂将潘俊落水的消息告诉了李丽、潘亮两人,两人遂来到出事地点查看,没有发现潘俊的下落,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急忙通知其亲属并雇佣汽车及橡皮船沿渠道向下游方向寻找。后李丽、潘亮通过电话联系通知水库管理所,要求停止供水,以便寻找溺水失踪的潘俊,水库接到电话后,遂停水2.5个小时。2019年8月2日,李丽、潘亮及亲属在距事发地点二十余公里的灌溉渠与水库的交汇处的水面上发现了漂浮的潘俊尸体。李丽、潘亮为寻找潘俊花费租车费1100元和租船费1600元。
2019年8月10日,经鉴定,死者潘俊排除机械性暴力致使的可能性。因死者家属拒绝尸体解剖,结合案情,不排除死者潘俊系溺死的可能。事故发生时,事发地点的灌溉渠两侧及附近并没有设置警示标识。
后潘亮、李丽二人将某天一河流管理处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81780元、丧葬费28172.50元、误工费6947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721899.50元,被告应当承担60%为483139.70元。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自然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两原告作为死者潘俊的父母亲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潘俊落水的灌溉渠属于被告某天一河流管理处管理。该渠道宽约20米,送水时水量很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告某天一河流管理处作为灌溉渠渠道的管理者应当在附近地段灌溉渠道边沿及周围设置警示标示和方法措施,以避免发生人员和财物损失的危险。被告某天一河流管理处未尽到上述业务,具有过错,应当对潘俊溺水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负3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潘俊年仅7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在其玩耍时,认真履行监护义务,潘俊与赵华在灌溉渠边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其作为父母亲的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故两原告对其子潘俊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70%的责任。
综上,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天一河流管理处支付原告潘亮、原告李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合计235185.08元,驳回原告潘亮、原告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杜世成 丁筱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