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朋友间入户盗窃案件。
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盗窃只有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入户盗窃是特殊盗窃类型,不论盗窃财物价值多少,只要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就构成盗窃罪。
张某与李某原本是好朋友。张某因记恨李某曾在朋友间散布言论,诋毁其品行,心生不满。2024年8月19日18时许,张某以借用摩托车为由,来到李某的家中,自行找到门外备用钥匙,秘密进入屋内,窃取800元现金及三盒面膜。事后张某将摩托车归还,但并未告知被害人入户取走财物的事实。
2024年8月20日,李某发现家中财物丢失,调取物业监控后发现张某私自入户,微信质问时张某拒不承认,被害人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案发后,张某父亲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双方原本系好友,事出有因;涉案金额不大;案发后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矛盾得以化解;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讯员 王科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