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兼职跨省收金条?充当电诈 “车手” 触犯刑律

作者:记者 张震 通讯员 殷壮壮

10月20日,记者从榆阳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披露一起电信诈骗关联案件。202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网络上寻找兼职,对方告知其线上反诈监管严格,需要雇人赴各地收取现金、黄金,路费、餐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并许诺每日报酬 240 元。2026年7月13日,按照雇方指令,陈某某从江苏乘飞机前往榆林市榆阳区万达广场三号门口,领取被害人李某某被骗的 120 克金条,涉案价值人民币 109080 元。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电信网络诈骗已形成完整黑灰产业链。不法分子常以低门槛、日结高薪兼职为诱饵,招募人员充当“车手”,代为接收、转移赃款赃物。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单纯跑腿,不会触犯法律。事实上,只要明知财物可能属于犯罪所得,仍然协助代收、转移赃物,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记者 张震 通讯员 殷壮壮)

(编辑:赵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