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重度型醉驾交通肇事可否适用缓刑

作者:程顺琴 韩超

重度型醉驾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否适用缓刑?本文通过剖析近日汉中市西乡县发生的一起重度型醉驾交通肇事案件,帮助厘清此类案件刑罚裁量的基本思路,警示公众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

案情

2026年4月15日21时许,李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同向行驶的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严重受伤。经抽血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81.23mg/100ml,已超过180mg/100ml的重度型醉驾阈值,王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身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分歧

对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能否适用缓刑,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李某不适用缓刑。李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重度醉酒、无证驾驶肇事致他人重伤,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都较为严重,不宜适用缓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李某可适用缓刑。李某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交通肇事亦属过失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行为同时触犯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6条规定,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存在想象竞合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依法应当以刑罚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4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重度型醉驾,一般不适用缓刑。即使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180mg/100ml以下,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受轻微伤或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般也不适用缓刑。再者即使本案中李某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也不宜适用缓刑,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李某行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也不适用缓刑。

最后,本案中李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重度醉酒无证驾驶肇事致他人重伤,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都较为严重。虽然李某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且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在法理层面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这些均不足以抵消李某重度醉驾致人重伤这一严重后果所体现出的较高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的适用并非对从宽情节的简单累加,而应立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重度型醉驾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远超法定入罪标准,其在驾驶车辆时注意能力、判断能力和操控能力均受到严重影响,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构成高度危险。本案中李某重度醉酒后仍无证驾驶车辆上路,显示出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漠视,其到案后虽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行为,但上述从宽情节主要体现为事后补救,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行为发生时其高度危险的主观状态和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威胁。若对其适用缓刑,既难以有效实现刑罚的惩戒与教育功能,也将会削弱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与信任。

综上,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目前判决已生效。(程顺琴 韩超)

(编辑:赵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