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泽悦目、皮薄肉细,库尔勒香梨是新疆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被誉为“梨中珍品”。然而,有商家在电商平台挂上“源自库尔勒香梨”的招牌,售卖的却是名不副实的另一种梨……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判令被告某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地理标志“金名片”不容攀附
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系第892019号“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权利人。该商标1996年核准注册,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0年入选我国与欧盟互认的首批地理标志保护清单。截至2023年9月,“库尔勒香梨”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达171.28亿元,位居梨类品牌首位;全疆种植总面积逾90万亩,带动农村人口10万余人。这份源自孔雀河畔与塔里木河流域的地理标志声誉,凝聚着产区果农与地理标志制度多年培育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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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链接标“源自” 实卖红香酥梨
2024年12月,协会发现某平台“官方国货甄选”店铺中,一款商品链接名称标注“源自新疆库尔勒香梨”,展示页面亦显著标注该字样。协会委托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实际经营主体某实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并追加该公司唯一股东陈某为共同被告。
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所售红香酥梨系库尔勒香梨“后代品种”,标注“源自库尔勒香梨”系说明历史来源,不构成商标使用。
法院审理:突出使用“库尔勒香梨”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查明,涉案链接销量自2024年11月的9000余单攀升至2025年1月的3万余单,交易明细显示标注“库尔勒香梨”字样且交易成功的金额达83万余元,未标注的仅为16万余元。
法院认为,“库尔勒香梨”文字系权利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被告将其用于商品链接及广告宣传,客观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判断是否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综合考量商品是否来源于特定地区、是否具备特定品质、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
本案中,被告所售梨品种为红香酥梨,并非库尔勒香梨,却突出标注“源自库尔勒香梨”。虽然仅加“源自”二字,但被告将真实品种名称隐于大段介绍文字之中,一般消费者难以区分,不属于描述性使用;其攀附知名商标的故意明显,客观上造成了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未央区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该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某实业公司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一个“源自”,两种“梨”名。
商家将真实品种藏进大段介绍,只把“库尔勒香梨”醒目置于最前,打的正是借牌生财的算盘。消费者冲着“库尔勒香梨”下单,收到的却是其他品种梨;果农多年积累的品牌声誉,被搭便车者悄然透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区并具备特定品质,是区域特色产业的“金名片”,一头连着果农生计,一头连着消费者信赖。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链接、广告宣传以识别来源,同样落入商标法调整范围;借“近似表述”攀附知名品牌,必将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保护诚信经营者,也警示经营主体:靠“蹭名气”赚快钱走不远,诚信经营才是行稳致远之道。
未央区法院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守护地理标志“金名片”、护航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司法之力弘扬诚信经营风尚,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陈杰钢 通讯员 赵陈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