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9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发布2026年行政复议实质化解典型案例。此次共发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等人房屋征收补偿案
王某等人系某拆迁村村民。2019年年初,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启动该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征地过程中与王某等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在征收后一直未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王某等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法院审理中发现,该管委会征收后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由此引发行政诉讼4案、行政复议58案,另有229户已签协议并经审核通过。法院积极运用“司法裁判+复议监督+司法建议+跟踪问效+协同联动”多元化解方式,全力推进征收补偿工作。2025年11月8日,某村回迁安置选房工作顺利启动,1823户村民陆续完成选房。
案例二:杨某某养老金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杨某某1967年5月出生,原系某水利建筑公司职工,2017年7月随单位整体划转至某事业单位。2018年3月,某人事局批准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金由某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支付。后经核查,该中心认为退休审批时身份确认错误,于2020年9月停发其养老金,又于2021年7月追缴其已领取的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养老金135653.4元。杨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二函及复议决定,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养老金并赔偿损失。另查明,2023年11月杨某某已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自2023年9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763.6元。自被停发至实际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的33个月期间,杨某某未领取到任何形式的养老金。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33个月未取得养老金并非其本人过错,不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多次与某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行政复议机关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当时办理转制工作的行政机关按照企业职工养老标准补偿杨某某33个月的养老金,杨某某放弃其他诉求。
案例三:李某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2019年11月4日,李某入职某消防检测公司从事消防设备后期维护保养工作。2020年1月7日,李某被派往某公司做消防设备检测,工作结束后骑单位配备的二轮电动车返回临时办公室放置工具时,在公司院内摔倒致伤,经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头粉碎性骨折。经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确认李某与某消防检测公司自2019年11月4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1月24日,李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李某为工伤。某消防检测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认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申请工伤认定时是否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处理的复议决定。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二审法院在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主持调解,依托行政争议多元解纷协调化解机制,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共同搭建沟通平台,最终促成某消防检测公司与李某自愿达成协议,由某消防检测公司向李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再无其他纠纷。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例四:某公司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复议案
2022年8月,某公司向某市行政审批局提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同时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投入符合标准的营运车辆5台及以上。如未及时完成,自愿申请注销许可证并接受撤销许可决定。2022年10月,某市行政审批局向某公司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2024年4月,该局认为某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收回许可证。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行政许可期限从作出许可之日起算还是从实际取得许可证之日起算。某市行政审批局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许可决定,但未能提供送达证据,其认定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逾期未履行承诺与客观事实不符。经调查核实,某公司实际于2023年4月24日取得行政许可证。行政复议机关遂作出复议决定,依法撤销某市行政审批局撤销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案例五:某公司招投标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某公司参加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某市发展改革委调查发现,某公司与同标段投标企业施工组织设计(暗标)部分标书均为同一页且内容雷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某市发展改革委经调查询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开听证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协调、释法说理,某公司认识到投标中的不当行为,认可行政处罚并积极缴纳罚款,表示愿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某公司反映行政处罚引发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将对其生产经营、融资贷款等产生不良影响,可能影响数百名员工就业稳定,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争取信用公示缓冲期。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停止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记者 惠亚洲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