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朋友情面帮忙“代借”贷款,承诺仅走流程不用还款,不料逾期后被起诉承担全部债务。近日,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敲响借贷风险警钟:口头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签字借款就要对外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燕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但自身征信资质不符合金融机构借款申请条件,便请求好友王某代为办理贷款,并向王某承诺,仅由王某名义配合完成贷款办理流程,全部借款债务均与王某无关,王某无须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王某碍于朋友情面,应允了燕某的请求。贷款发放至王某银行账户后,王某随即转给燕某,后续王某通过本人账户偿还部分利息。
贷款期限届满后,案涉借款未足额清偿,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以合同署名借款人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王某应诉后辩称,自己仅为名义借款人,案涉贷款实际由燕某申请、使用及支配,案涉债务的实际承担主体应为燕某,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系王某本人签署,出借人基于王某线上申请、授信审批后订立的借款合同。王某作为借款合同中载明的相对方,其主张是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贷款,仅属于王某与燕某二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出借人。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法官释法
名义借款人一旦签字,就要承担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借款合同上亲笔签名,对外就是合法债务人,内部“代借、不用还钱”的口头约定仅约束双方,无法对抗债权人,不能免除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的还款义务。
切勿碍于亲友情面,随意替他人签字借款、担保,不要轻信“只走流程、不用还钱”的说法。如确需协助他人资金周转,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留存完整证据,提前预判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记者 张大鹏 通讯员 杨文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