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堡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潘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庭审结束后,潘某某当庭认罪服判。

2022年9月,潘某某与薛某在吴堡县合伙经营餐饮门店,门店停业结算后,潘某某尚欠薛某11万元款项。其偿还部分欠款后,便不再履行清偿义务。同年,薛某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潘某某一次性偿还薛某8万元,结清剩余欠款。
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潘某某拒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薛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阶段查明,潘某某日常从事滴滴营运工作,扣除生活必要开支后,每月仍有4000元左右稳定收入,具备还款能力。为规避法院执行,在本人微信、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后,潘某某使用其女儿的微信、银行账户收支资金,隐匿个人收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规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全案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
本案再次警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履行,拒不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心存侥幸触碰司法底线,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责任。(通讯员 周拴成 李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