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窃贼未归案、未判刑,收购赃物就不用负刑事责任?这是较为普遍的法律误区。不少人贪图二手车辆价格低,忽视交易异常、手续缺失等风险,误以为上游没有生效判决,收赃就不算违法。实际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独立评价标准,上游行为人在逃、未定罪,不影响下游收赃行为定性。本文以发生在汉中市勉县的真实案例厘清法律边界,普及司法认定规则。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陈某在街上遇到李某兜售摩托车,被带到偏僻巷道交易。陈某索要车辆手续,李某以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推托,拿不出行驶证、发票等材料,以1000元低价出售。陈某明知该车市场价约5000元,价格悬殊且手续全无,仍然买下。
半个月后,陈某骑车被车主赵某拦停。赵某出示权属材料,证明车辆被盗并已报案。经查实,摩托车确系李某盗窃,李某现在在逃尚未到案。报案记录、价格鉴定、权属证明、当事人供述相互印证,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楚。
案件分歧
办案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无罪意见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以上游犯罪生效判决为前提。本案盗窃嫌疑人没有归案定罪,财物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陈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只需返还车辆,作民事或行政处理。
第二种追责意见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是上游犯罪派生,但属于独立罪名。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游涉嫌犯罪、财物属于赃物,行为人主观明知、实施收购且达到追诉标准,就可以定罪,不必等待上游判决。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从罪名属性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惩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的行为,打击妨害司法、助长赃物流转的行为。上下游审查重点不一样,上游证明财物来源非法,下游审查行为人主观和客观行为,上游未审结不影响下游定性。
按照司法解释,“上游构成犯罪”指证据能够证实犯罪事实,不等于要有法院判决书。现实中不少侵财案件嫌疑人在逃、身份不明、不负刑事责任,无法作出判决。如果机械坚持“先判上游、再处理下游”,会造成收赃者逍遥法外,时间久远证据灭失,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
本案中,多处反常交易情节,足以推定陈某主观明知车辆来源不正,不需要卖方亲口承认是偷来的。涉案车辆价值达到追诉标准,已经满足入罪条件。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初犯、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或不起诉,但宽大处理不等于无罪,不能因为上游没到案就否定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本案纠正两个误区:一是“上游未判刑,收赃即无罪”;二是“只要买赃就一律重判”。司法机关结合情节区分刑事、行政、民事不同处理方式,兼顾法理情理。
检察官提示:广大群众购买二手车辆要选择正规市场、平台,仔细核对行驶证、登记证书、发票、车架号,确认卖车人与登记所有人一致。遇到价格明显偏低、手续不全、私下偏僻交易的,坚决不要购买,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核实。一旦误购可疑车辆,应当停止使用、主动上交,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专门低价收赃倒卖牟利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打击,斩断赃物流通链条,维护市场秩序与司法公信力。(张召 张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