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助“诈”掩隐触法网,退赔获谅促修复

作者:张倩 李煜

为持续深化全民反诈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彻底斩断电诈资金流转黑灰产业链,近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庭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被告人王某与“老周”相识,二人约定由“老周”提供车辆和专用手机,王某帮其取黄金或现金包裹,获得报酬。随后,王某联系被告人田某某加入,2026年2月某日11时左右,王某按照“老周”电话指挥开车前往指定地点,田某某对接拿取被害人包裹,二人打开包裹拍照确认包裹内为250000元现金后,按照“老周”指示将包裹放置在西安市临潼区某小区门口路南一辆车辆的轮胎上方,随后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某、田某某尚未获得报酬即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典型电信网络诈骗下游关联犯罪。被告人王某、田某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为诈骗犯罪分子隐匿、处置赃款提供帮助,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修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审判理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二被告人及其家属开展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详细阐明电信网络诈骗下游关联犯罪的社会危害,以及认罪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处罚法律规定,积极引导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纠错。

经法官释法教育,二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主动积极履行退赔义务。其中,王某向被害人退赔10000元,田某某向被害人退赔5000元,有效挽回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结合二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下游链条,是电诈赃款流转、隐匿、变现的关键环节,直接助推电信诈骗犯罪滋生蔓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秩序。对电诈下游“洗钱”类犯罪依法惩治,是斩断犯罪链条、全维度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的关键举措。

广大群众要提高反诈防诈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心存侥幸而出租、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账户,或帮助他人转账、取现、转移不明来源资金。即便未直接参与诈骗,仅协助转移诈骗赃款,同样会沦为电诈“帮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张倩 李煜

(编辑:赵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