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五保户”死亡,银行存款该归谁

作者:韩晶晶 魏巧玲 李煜

生活中,部分孤寡老人、五保户离世后,常会遗留有银行存款。五保户的遗留存款应当归谁所有?生前留有的银行存款应如何支取?让我们通过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典型案例,清晰讲清存款继承的法律规则。

案件回顾

原告闫某甲与已故兄长闫某乙系临潼辖区村民,二人父母早年离世。闫某乙终身未婚、无配偶、无子女,属于五保户。闫某甲配偶已逝,兄弟二人相伴生活。

闫某乙在某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累计存入存款7万余元。2026年1月,闫某乙因疾病不幸离世。兄长去世后,闫某甲前往银行提取其兄长名下存款及利息被拒。闫某甲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支付闫某乙名下全部存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闫某乙去世后,其名下合法银行存款及利息属于个人遗产,依法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处置。本案中,被继承人闫某乙父母早逝,终身无配偶、无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缺位。其在世近亲属仅为弟弟闫某甲,闫某甲系本案唯一合法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完整享有案涉遗产的继承权利。

庭审中,在法庭查清事实、明晰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银行向原告闫某甲足额支付闫某乙名下存款7万余元及全部对应利息,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什么是“五保户”?

“五保户”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供养对象,主要包括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五保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五保户”的个人合法遗产,并非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在存在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依法由对应顺位继承人继承。若“五保户”无合法继承人,遗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应当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五保户”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自然人死亡后,其名下银行存款、理财等资产均属于合法遗产范畴。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风险防控的审慎管理要求,在继承人无法提供继承权公证文书、生效裁判文书等法定权属证明时,通常不予直接办理支取、过户手续。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当依法主张遗产权利。继承人可以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诉讼的方式确认继承权,凭借有效法律文书到金融机构办理存款支取业务。金融机构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简化流程,保障继承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另外,关于遗产继承顺位,法律有明确且严格的层级规定: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顺位继承严格递进,前序无人继承,后序方可依法继承。本案中,闫某乙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弟弟作为唯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依法取得全部遗产继承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实践中,除法定继承外,还会出现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继承方式。一般情况下,优先适用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次之,无前者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韩晶晶 魏巧玲 李煜)

(编辑:赵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