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潼关县法院高效化解涉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

作者: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丁嘉琪

近日,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秉持“调解优先、保护优先”原则,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案件原告系未成年人,被告事发时刚满18周岁,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圆满化解矛盾纠纷。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15日,潼关县某公园内,成年当事人张某某酒后无故对未成年人赵某某寻衅滋事并实施殴打,造成赵某某身体损伤,并产生严重心理创伤。

事发后,赵某某先后在潼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续因出现心理、精神问题,前往西安市相关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治。经调查核实,潼关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随后,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赵某某一纸诉状诉至潼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柔性调处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核查案件细节。考虑到本案原告系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直接关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保护及后续成长生活,加之侵权人张某某案发时刚年满18周岁,年纪尚轻,正在求学,且庭审时认错态度良好,具备教育挽救、改过自新的空间,承办法官决定优先适用调解程序处理本案。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柔性司法、温情调处,耐心向双方剖析案件纠纷根源,细致释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及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一方面严肃教育被告张某某,引导其正视自身错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劝导原告理性维权、合理主张赔偿诉求。

同时,承办法官充分考量被告张某某在校求学、无独立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多角度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在承办法官情理法结合的耐心调解下,张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其父张某甲亦主动表示愿意与张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也充分体谅对方家庭实际困难,放下分歧、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张某某及其家属共同赔偿赵某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丁嘉琪)

(编辑:翟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