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昊辰 作
遭遇宠物消费陷阱,应当如何依法维权?商家“售出概不负责”的合同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支出的购犬款、医疗费能否得到赔偿?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广大消费者厘清了相关法律问题。
案 情
芦女士花费1398元,从某商家处购买了一只柯基犬,合同载明该犬只已完成疫苗接种、驱虫,身体健康。不承想,购犬次日小狗便发病,确诊感染犬冠状病毒,伴随低钠低钾血症、肺炎,存在继发细小病毒风险。芦女士先后支出4334.28元抢救小狗,但小狗仍在购入后的第9天,因并发症医治无效死亡。
芦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调解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购犬款1398元、赔偿医疗费用4334.28元,合计5732.28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商家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解 读
民间所称“星期狗”,是指消费者购入后短时间内暴发烈性传染病,很快患病甚至死亡的幼犬。犬冠状病毒、犬细小、犬瘟热等疫病潜伏期多为7至14天。部分商家销售未经检疫的幼犬,消费者购回后短短数日宠物便发病,既造成财产损失,也带来情感伤害。
在法律上,宠物属于财产标的物。宠物销售商家负有交付健康活体宠物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法申报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若宠物自带疫病,交付后短时间内发病死亡,商家不能仅凭单方约定简单免责。消费者购买宠物时,也应当尽到审慎查验义务,发现宠物患病要及时告知商家、固定证据、合理止损。
发生宠物患病死亡纠纷,买卖双方应优先自行协商,可就退款、换货、分担医疗费等达成处置方案。协商过程中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录音、诊疗票据;协商不成可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将结合检疫材料、发病时间、疫病潜伏期、诊疗记录、合同条款综合划分责任。
现实中,不少商家利用消费者法律认知不足,通过各类方式规避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合同标注“售出不退”“出现问题自负”“顾客不要售后,风险自担”等,以此拒绝赔付;售卖活体犬猫,却无法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不能证明出售时宠物身体健康;谎称宠物已经完成全套疫苗接种、驱虫,实际并未落实。
商家交付携带疫病的宠物,属于交付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退还购宠钱款;消费者救治宠物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属于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商家应予赔偿。商家设置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该条款无效。
“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前提是能够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即商家明知宠物染病,刻意隐瞒真相,或是虚构疫苗、健康状况欺骗消费者。仅仅证明宠物购回后生病死亡,不足以直接推定商家存在主观故意欺诈。同时,宠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财产,合同类纠纷里,宠物死亡带来的情感伤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适用情形,相关请求通常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动物防疫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买到病宠切忌冲动争执,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依法维权:
第一步,及时沟通固定证据。宠物出现精神、身体异常时,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告知情况,完整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尽快送正规宠物医疗机构诊疗,保留全部病历、化验单、缴费票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拍摄宠物发病照片及视频,完成质量瑕疵通知义务。
第二步,行政投诉调解。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提交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诊疗材料等。调解不具有强制力,调解失败不影响后续起诉。
第三步,审慎评估,优先协商和解。结合疫病潜伏期、发病时间客观判断责任,合理提出退款、赔付医疗费等诉求,不盲目主张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第四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诉讼。调解无果,向商家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提交交易、沟通、诊疗全套证据,主张退还购宠款、赔偿医疗费等合理损失。
第五步,关注经营者违法行为。发现商家长期大量销售未经检疫的活体动物,可向市场监管、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举报,由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商家售卖健康宠物,消费者交易擦亮双眼、留存证据,既是遵守法律,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宠物交易无小事,善用法律,才能更好守护人与“毛孩子”之间的美好缘分。(刘攀峰 张琳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