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定制设备“屡调不果” 定作合同能解除吗?

作者: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丁嘉琪

中小微市场主体定制生产设备的交易日益增多,设备质量瑕疵、调试无果、合同目的落空等风险时有发生。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定作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解除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并判令一人公司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2023年11月,某农副食品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签订《食品加工设备订购合同》,采购定作食品加工设备,总价款24.4万元,但对设备定制程度及验收标准约定不明。合作社累计付款21万元,其中,多笔款项直接转入装备公司当时全资股东、法定代表人候某某的个人账户。

2024年4月设备到货,5月安装调试后出现传送带长度不足、温控异常等问题。此后双方围绕多项设备问题反复沟通,装备公司先后三次调试仍达不到投产标准。合作社催促整改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款并赔偿损失。另查明,装备公司原为候某某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期间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审理】

法院受理后发现双方对设备质量争议较大,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程序启动后,鉴定机构报价高达18万元,但设备合同总价款仅24.4万元。法院充分释明鉴定风险与诉讼成本,合理引导原告维权,通过全面核查微信聊天记录、设备调试资料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经多次调试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装备公司交付的设备经三次调试仍达不到投产标准,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作社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候某某的责任承担,法院认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装备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系候某某100%持股的一人公司,21万元设备款中有多笔直接转入其个人账户,候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期间股权变更不影响其责任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装备公司二十日内返还设备款21万元;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返还设备,装备公司自行拆除并承担费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已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对中小微市场主体具有重要指引和规范意义。

从合同解除规则看,定作设备经多次整改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定作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可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设备经三次调试仍无法投产,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帮助市场主体及时止损。

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看,股东将公司收入转入个人账户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案多笔设备款直接转入股东个人账户且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故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从基层营商环境建设看,司法裁判是规范市场交易、引导诚信经营的重要力量。本案中法院针对合同约定不明、原告坚持鉴定的情况,逐段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还原设备修改过程,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引导当事人放弃高额鉴定,减轻诉讼负担。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是司法为民、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该案平等保护了中小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签订设备定作合同应细化技术参数和验收标准,付款走对公账户,一人公司保持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丁嘉琪)

(编辑:翟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