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线上签约留痕不全 银行担保债权落空

作者:陈杰钢 曹鑫

8月31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一起审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因银行远程电子签约未合规留存证据,导致部分担保债权无法得到司法支持,为金融机构数字化业务合规运营、群众防范担保风险敲响警钟。

据悉,西安某银行分行向河南某能源公司发放 1600 万元贷款,由黄某某、张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企业以其名下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无力清偿,各方协商办理贷款展期,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与质押合同。

展期届满后,借款企业仍未按期偿还本息。该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能源公司还本付息,由黄某某、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确认对案涉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保证人张某某否认其签署案涉展期保证合同。银行辩称合同系疫情期间通过视频远程签署,但始终未能提交签约录像、人脸核验记录、电子存证等能够佐证本人自愿签约的有效证据。同时,经法院查明,案涉质押应收账款已被其他案件司法查封,不具备优先受偿条件。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款合同、原有担保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能源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保证人黄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银行无法证明展期保证合同系张某某本人真实意思签署,举证不足,依法驳回银行要求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质押账款已被司法冻结、无法实际兑付,对银行优先受偿权主张亦不予支持。

银行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金融机构线上远程签约不规范、电子证据留存缺失引发担保债权灭失的典型案例,对规范群众担保行为、强化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具有双重普法警示意义。

对于广大群众而言,应当严守个人电子信息使用边界,审慎参与各类线上担保。担保行为事关重大财产责任,切勿碍于情面,随意出借手机账号、人脸信息、电子签名权限配合远程担保签约。办理贷款担保、续贷展期担保,优先选择现场面签,认真审阅合同条款,主动留存签约资料,切实防范不知情、无留痕的巨额担保债务风险。同时群众应当知悉保证期间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免责抗辩权利。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电子合同合规留痕是保障金融债权的法定必备流程。金融机构作为线上签约发起和管理主体,依法承担更高的举证义务。线上远程担保签约,必须落实全程录音录像、身份实名核验、防篡改电子存证等举措,建立完整、可溯源、长期留存的电子档案体系,杜绝简化流程、无留痕签约。同时,金融机构不能仅依靠形式质押登记,需常态化动态核查质押资产状态,在法定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债权并固定催收证据,避免因合规疏漏导致金融债权落空。

本案裁判统一了线上电子担保合同的司法审查标准,明确了金融机构电子签约的举证责任边界,既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审慎担保、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也倒逼金融机构补齐数字化信贷合规短板,规范线上金融业务流程,助力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自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陈杰钢 曹鑫)

(编辑:赵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