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暑假的一个午后,17岁的王某某闲逛至县城一家手机维修店,店主忙于整理货架,随手将一部刚回收来的三星Galaxy手机放在柜台上。王某某进店假装看配件,见店主走到店外与邻居闲聊,顿时心生贪念,他迅速将手机揣进裤兜后悄然离开。次日,王某某将盗窃得来的手机变卖至市区一家二手数码回收店,获利4000元。他用赃款购买了一部二手苹果手机,剩余1000余元用于吃喝、游戏充值,短短三天便挥霍一空。
店主发现手机失窃后,调取店内监控锁定王某某并报警。公安机关依托监控与人像比对迅速确定嫌疑人身份。王某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盗窃及销赃经过,并退还了变卖所得的4000元(由其父代为赔偿)。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0余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示:
为换取新手机铤而走险,暴露出部分青少年虚荣心强、法治观念淡薄的现实问题。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妄图走捷径终将坠入深渊。一次犯罪记录,或将成为伴随一生的隐形枷锁。
需要明确的是,未成年并非“免罪金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记录会记入个人档案,对参军、考公、部分行业从业审核都会带来不利影响。青春弥足珍贵,守法才是自由的底线。希望广大青少年敬畏法律、珍惜前程,切莫因一时贪念,毁掉自己的大好人生。(记者 张大鹏 通讯员 李凌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