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特殊的“礼物”

作者:陈杰钢

7月23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作出一份民事判决书。令人意外的是,8月10日,案件原、被告双方竟不约而同送来锦旗。这是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背后不仅交织着民间借贷、拆迁安置、分家析产、执行异议、另案诉讼等多重矛盾,还藏着一段令人唏嘘的曲折故事。

七旬老人的心愿

十多年前,沈某出于情谊,将积蓄借给身处低谷的赵某,帮其渡过难关。借款到期后,赵某无力偿还,沈某诉至法院,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调解书生效后,赵某仍未能清偿债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赵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四套安置房。因赵某家属提出权属异议,加之无产权证、受村内流转政策限制,房屋处置困难重重,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追回款项,沈某另案起诉赵某及其家人,要求确认赵某在拆迁补偿款中的份额。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沈某拿到确认份额的判决。但赵某家人表示,相关款项早已被其他债权人领走。确认之诉只定份额,想要实际拿到钱款,还需要再提起给付之诉、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即便走完这些程序,钱款是否尚存、执行能否到位,都还是未知数。

时至今年,沈某年过七旬,生活接连遭遇重击:妻子重病卧床,急需这笔钱款救治,他本人也被确诊为癌症。当年雪中送炭的老人,心中只剩一个朴素愿望:在有生之年了结这笔债务。

尽管多方奔走,赵某的客观经济困境始终没有改变,十年追债仿佛原地打转。那张用半生积蓄换来的借条,能否等到清偿的那天?沈某心中充满迷茫。

一家人的“共有”之困

被执行人赵某同样处境艰难。昔日的生意人背负千万债务,名下再无其他个人财产,仅有的“资产”,是按照早年拆迁政策,以户内五口人安置得来的四套房屋,查封前均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而这几套房子,正是赵某四位家属的安身之所。

家中有老人,也有孩子,守着安置房,一家人却惴惴不安。赵某的债权人不止沈某一人,倘若四套房屋全部作为赵某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他们不仅会失去住所,还可能面临其他债权人“轮候执行”房屋的局面,生活将彻底陷入困境。

2025年年底,赵某的四名家属提出执行异议,因家庭共有财产未做析产,异议被依法驳回。今年1月,他们又以沈某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不得执行属于家庭共有的房屋部分,并提出分家析产请求。

对此,沈某坚称分家析产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处理,同时担忧执行异议成立后,自己实现债权的希望会更加渺茫。

基层法官的“破冰”之法

案件由民三庭法官杨晏承办。经审理查明,四套房屋确是户内五人共同安置所得,被执行人赵某对应的个人份额折合下来仅对应其中一套,其余三套应为四名家属共有财产。

事实查清,法官本可直接依法作出判决,但她没有止步于此。仅仅判令不得执行原告共有房产,只能解决本案诉讼争议,后续其他债权人再次申请执行,同类纠纷还会发生。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杨晏尝试在案件中一并处理分家析产问题。但即便厘清权属,沈某债权兑现、另案给付之诉、强制执行等一系列难题依旧悬而未决。

如何一次性解开所有“结”,成为杨晏近半年办案过程中不断思考的问题。从春到夏,她利用休息时间一次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倾听每一方的现实难处:沈某急需钱款救治家人,期盼一个结果;赵某家属希望厘清财产权属,守护赖以生存的家;赵某虽愿意配合,却因债务缠身,心有余而力不足。

化解方案几经草拟、推翻、再调整。杨晏始终坚持,简单下判只能做到“案结”,很难实现“事了”,法律应当回应群众现实的生活困境。

转机发生在今年7月的一个下午。杨晏组织各方当面协商,沟通一直持续到夜间9点多。在析产清楚的基础上,一份庭外和解协议最终成型:将赵某名下对应份额的一套房屋用于偿债,由赵某及其家人与沈某共同配合向村民出售;房屋售出后,沈某债权全部实现,沈某与赵某之间所有债务就此了结;原执行案件和解结案,另案确认之诉不再申请执行,沈某也不再提起给付之诉。与此同时,本案继续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四原告享有共有财产权利,并判令不得执行原告共有房产。

协议达成的次日,房屋顺利售出。沈某拿到了追索十年的款项,赵某卸下了债务,赵某家属保住了房子,后续诉讼程序不再启动,多起纠纷一次性画上句号。

双方的问题得以解决,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沈某声音哽咽地说:“十年了,我终于能给自己、给老伴,也给往后的日子一个交代。”赵某的家人也满怀感激:“感谢法官,我们的家总算保住了。”

服判息诉、胜败皆服的背后,是一位基层法官历时半年的接续努力。法官不仅是裁判者,更是矛盾化解者、群众利益守护者。当一份判决既能抚慰债权人的伤痛,又能保全普通家庭的安稳,终结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当事人送来的这份特殊“礼物”,正是司法最美的模样。(陈杰钢)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