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朗朗上口的警示语如今已深入人心。然而有的人却对此心存侥幸,甚至将自己肇事后逃逸行为狡辩为“酒后不清醒,并无逃逸故意”妄图逃避法律责任。但在法律面前,从来就没有任何“小聪明”可耍,只有“醉”加一等的铁窗之悔。近日,由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化名)危险驾驶案获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6年3月的一天中午,张某与朋友们相约聚餐饮酒约3小时。散场后,张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短短11分钟内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造成两车较大程度受损,张某在有条件停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或者可以主动留下联系方式或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径行驾车逃逸,后又造成第二起交通事故并继续选择驾车逃逸。
接警后,交警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并于当日15时许将张某抓获归案。然而到案后,张某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却矢口否认自己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声称自己“以为车轮压到石头了就没有在意……后来发生的事情就不知道了”。但证据不会说谎——同饮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张完整的证据网已然合拢,张某的狡辩苍白无力,其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3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且其肇事后逃逸行为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理情节。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某几度叹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2026年7月3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依法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山阳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8日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张某肇事逃逸且拒不承认的行为,不仅没能帮他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换来更为严厉的惩处。(通讯员 冯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