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就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起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员评议、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最终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查,张某某、陈某某因个人爱好,擅自上山采挖野生兰草并移栽至家中。经鉴定,涉案兰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涉案野生兰草已全部回植原生地,未造成严重生态损害;二人均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真诚悔罪。
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了两起案件办理经过、审查认定的事实及拟作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受邀的听证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随后,办案检察官依法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训诫和警示教育,明确指出“不起诉不等于行为合法”,告诫其务必严守生态保护法律红线。
两名当事人当场表示,此前并不知晓野生兰草已受国家法律重点保护,今后一定自觉遵守法规,并主动向身边亲友宣传野生植物保护知识。
检察机关提醒:目前,绝大多数野生兰草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任何私自采挖、移栽、收购、销售的行为,均可能触犯刑法。(刘远伟 高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