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本是休闲解压的密室游戏,暗藏的尖锐道具竟会致人受伤?场馆提前签好的免责协议,真能让经营者置身事外、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吗?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介绍
小李与朋友下班后相约到一家密室逃脱游戏馆游玩。在游戏过程中,根据工作人员引导,玩家们需要争抢一枚悬挂在铁钩上的道具。因为游戏场景内光线昏暗,小李在争抢时不慎被铁钩划伤手部,导致手部神经与肌肉撕裂,治疗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事后,小李与该密室经营者协商赔偿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游戏馆经营者则辩称:第一,场馆不存在安全隐患,光线昏暗是密室逃脱的正常游戏氛围;第二,游戏开始前已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且要求玩家签署了免责协议;第三,该游戏此前未发生其他人员受伤,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密室经营者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玩家签署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游戏场地、合理设置及维护道具、提前全面告知风险等。本案中,经营者设计的游戏环节包含“争抢铁钩上悬挂的道具”,而铁钩本身具有尖锐边缘,在昏暗环境下争抢极易导致划伤。经营者应当预见这一风险,却既未对铁钩进行适当的安全处理,也未专门就该风险向玩家作出提示,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李在游戏中被铁钩划伤,超出了他作为玩家的合理预期,不能苛责其在昏暗环境中提前预见并规避该风险,因此小李不存在过错。
关于免责协议。经营者提出小李已签署免责协议,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免责条款属于经营者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自身的安全保障责任,同时加重了玩家的风险承担义务,符合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不能成为经营者免责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经营者向小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221元。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底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抽象原则,而是要求经营者结合具体经营项目的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事先预防、事中警示、事后救助等必要措施。在密室逃脱这类沉浸式体验中,经营者刻意营造的昏暗、紧张环境,反而提升了参与者的风险感知难度,故经营者应当以更高的标准审慎设计游戏环节,对道具的安全性进行实质评估。本案中,铁钩作为游戏道具,其锐利属性与争抢动作相结合,明显具有致伤概率,经营者未作任何物理防护或针对性警示,已构成义务履行瑕疵。
“免责协议”并非“免死金牌”。很多娱乐场所会让消费者签署“安全告知书”或“免责协议”,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则归于无效。本案中的免责协议未能区分因经营者过错所致损害与因玩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损害,实质上架空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依法认定其无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免责约定均无效——若经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而损害系玩家明显违反安全规则或自甘冒险行为所致,经营者仍可依法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玩家无需为“超出合理预期的风险”担责。法律不强求消费者在经营者设定的特殊环境中具备“超常警觉”。玩家对于游戏过程中显性、常识性的风险(如台阶磕碰、狭窄空间擦碰)应自行注意,但对于经营者主动设计、隐藏于游戏环节中的危险性因素,其合理预期应当限于经营者已告知或明显展示的范围。本案中,铁钩的锋利程度和争抢动作的物理后果,并非玩家基于日常经验所能充分预见,故不能将损害后果归咎于原告。
提醒
经营活动的“刺激性”与“沉浸感”不能以牺牲消费者人身安全为代价,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底线,不可通过一纸协议予以规避。同时,消费者在参与高风险体验项目时,亦应留意自身安全,但法律并不要求其为经营者的设计缺陷“买单”。唯有经营规范、监管到位、维权理性,方能促进新兴娱乐业态的健康发展。(刘攀峰 姚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