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化名)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2025年11月,被告人王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王某为抗拒传唤,手持剪刀指向民警并言语威胁,民警为了防止王某自伤或者伤害他人遂上前徒手抢夺剪刀、控制王某,在抢夺过程中造成民警手部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妨害公务案,王某原本仅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依法传唤,若能冷静配合,本可避免刑事追责,但其在民警依法传唤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执法工作正常进行,导致一名民警受伤,行为性质由此升级为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醒: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任何暴力抗法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以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方式阻碍、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必将受到严惩。希望广大公众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表达利益诉求。(通讯员 冯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