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读

酒后滋事袭击执法人员,是否构成袭警罪?

酒后寻衅滋事,持管制刀具袭击正在依法履职的民警和辅警,究竟是构成袭警罪还是妨害公务罪,实务中存在分歧。本文通过评析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明确袭警罪的认定标准,警示公众暴力抗法,必受严惩。

案情

3月10日,王某(系生猪屠宰工)酒后到张某家门前吵闹滋事,其自行撞墙致头部受伤,张某见状随即报警。民警李某、袁某及辅警杨某、赵某出警后及时劝解,王某拒不配合,返家取出剔骨刀,在民警李某责令下将刀丢弃。辅警杨某捡拾刀具时,王某上前挑衅,杨某轻推阻拦,王某随即从腰间抽出砍骨刀追砍杨某,杨某以警棍、脚蹬抵挡。李某持警棍依法制止,王某转而持刀挥砍李某。最终王某被合力控制。经查,王某所拿刀具均系管制刀具,其行为造成辅警杨某制服破损,腿部、右眼轻微受伤。

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需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才构成“暴力袭击”。本案未达到该标准,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持管制刀具追砍辅警、挥砍民警,严重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袭警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仅主动袭击辅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袭击辅警不构成袭警罪,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理由如下。

对“暴力袭击”的认定不以造成轻微伤为前提。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为示例性规定,并非“暴力袭击”的穷尽认定标准,法条中仅对撕咬、掌掴等易争议行为作出明确。第一种观点机械理解法条规定,将造成轻微伤构成“暴力袭击”作为袭警罪的入罪条件,违背立法本意。持刀追砍执法人员属直接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将“使用管制刀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作为加重情节,评价核心是行为的危险性,而非实际损害后果。王某持管制刀具追砍执法人员,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即便仅造成轻微受伤,也应认定为“暴力袭击”,构成袭警罪。

执法行为一体化,驳斥第三种观点的割裂评价。民警与辅警协同出警、共同履职,属统一的执法行为整体,不可人为分割。王某酒后滋事、持刀挑衅,暴力意图指向在场的所有执法人员,主观上具有概括的袭警故意,并非仅针对辅警。民警李某持警棍击打王某,是依法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王某转而持刀挥砍李某,是“暴力袭击”行为的持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王某既追砍辅警,又挥砍民警,应当认定为袭警罪。

综上,王某在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持管制刀具追砍辅警、挥砍民警,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属刑法规定的“暴力袭击”行为。其同时袭击辅警和民警,且属于“使用管制刀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以袭警罪定罪处罚。(朱历新 韩超)

(编辑:翟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