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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访谈|世界首部生态法典来了!陕西解锁只此青绿

作者:记者 王若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筑牢美丽中国法治基础、护航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制度成果,具有承前启后、固本强基、引领转型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是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世界法典文明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必将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注入强大的法治动能,以法典施行促进美丽中国从目标变为现实。

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记者专访相关领域专家,深度阐释法典核心制度亮点,梳理陕西省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点方向与实践抓手。

嘉宾:

王社坤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朱爱琳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张卫新 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重构治理体系 夯实生态保护根基

记者:《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将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纳入保障体系核心环节。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即颁布施行该法典,您认为其标志性意义和现实紧迫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社坤: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为“十五五”时期全面绿色转型锚定了法治航向。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向绿而行的攻坚期,也是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地的关键窗口期。法典以刚性法律约束与稳定制度预期,将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系统性协同要求贯穿始终,使核心任务皆有法可循。

此外,法典更是一份倒排工期的“美丽中国建设”法治施工图。《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明确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基本实现,自法典施行起仅余9年。法典通过强化预防为主与系统治理原则,显著抬升生态环境保护基准,通过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担责的全过程治理链条,提升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记者:近年来,陕西省持续做好秦岭生态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汾渭平原大气治理等重点工作,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将为陕西省生态治理带来哪些机遇?

王社坤:法典施行为陕西生态治理现代化带来了重大政策和法治机遇。其一,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有效解决了以往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法律依据混乱、裁量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大幅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其二,生态损害赔偿、地下水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低碳转型等制度化、规范化,精准适配陕西黄河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秦岭生态修复、关中地区产业转型等重点工作;其三,刚性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将倒逼省内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全省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助力陕西高质量发展。

同时,法典落地也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一是新旧法律更替过渡期,全省各级执法、司法配套制度和裁量基准亟须更新完善;二是基层执法、司法人员对全新法典体系的认知和运用能力有待提升,专业培训亟须跟进;三是跨部门、跨市域协同治理机制尚未健全,与法典要求的一体化系统治理模式仍有差距。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建构起多元共治新机制,涵盖政府、企业、司法、公众多方主体。想要推动法典落地见效,各类主体分别承担怎样的责任,应当如何协同发力?

王社坤:法典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司法保障、公众参与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各主体分工明确、统筹协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部门要把生态优先理念落实到各项决策当中,完善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机制,借助数字化手段提高环境监管精准度。企业作为生态环保首要责任主体,既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也可依托碳交易、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积极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把制度要求转化为发展动能。司法机关要依托法典搭建的司法规则体系,善用预防性公益诉讼、禁止令等举措,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平衡发展与保护关系,依靠司法力量守护生态环境。此外,法典保障公众参与渠道,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与广大群众能够开展社会监督。只有凝聚各方力量、形成治理合力,持续培育全民生态环境法治理念,才能充分释放生态环境法典的治理价值。

精准适用法典 打造环资审判样板

记者: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我省跨区域环资案件,此前审理过哪些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会有什么变化?

朱爱琳: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环境资源案件,范围涵盖秦岭、黄河流域、汉江及陕南能源矿区等重点生态区域,审理了一批代表性案件。典型案件包括非法穿越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涉秦岭野生动植物案、陕南高速与水电站建设压覆矿产资源生态损害案、黄河流域企业违法排污公益诉讼案,以及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等。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我们审理此类案件面临诸多瓶颈。作为陕西省最早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法院,很多工作缺乏参考、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我们只能结合案件实际探索创新。专家智库、司法实践基地等机制,均源于办案现实需求。以非法穿越秦岭案件为例,当时主要依据司法解释与地方性法规,邀请专家论证,综合生态损害程度、修复难度酌定赔偿金额,积极适用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等责任方式,依靠司法实践不断摸索。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了自然保护地专编,明确多元责任承担、监测机构连带责任等规则,为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秦岭生态破坏案件的审判思路、责任认定标准有哪些调整?

朱爱琳:从秦岭非法穿越公益诉讼案就能清晰看出裁判思路的转变。法典实施前,这类案件多是植被踩踏、惊扰野生动物等隐性损害,损害后果难以界定,因果关系、损失量化缺乏上位法支撑,法官裁量难度较大。

法典施行后,审判思路主要有三方面变化:一是法律依据更加明晰。法典区分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行为,专设自然保护地编,秦岭核心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性行为有了国家立法支撑,不再主要依靠司法解释和地方规定,对纯粹生态破坏行为的定性更加明确。二是司法理念侧重事前预防。法典确立诉前禁止令、行为保全制度,面对正在发生的生态破坏行为,可及时下发禁止令阻断侵害,防止形成不可逆的生态损害。三是责任认定与承担方式更贴合生态实际。秦岭高海拔核心区植被修复难度大、周期漫长,难以原地修复。依托法典新增的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规则,法院可判令行为人异地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承担修复责任,统一同类案件裁判标准,落实“破坏者担责”。

记者:“鉴定难、量化难、执行难”是长期困扰环资审判的痛点,生态环境法典中哪些制度创新能够破解这些难题?

朱爱琳:生态资源案件普遍存在这三大难题。以秦岭生态损害案件为例,合规鉴定机构稀缺,渐进式生态损害缺乏成熟量化标准,部分案件判决生态修复后,后续落实难以保障。

法典从制度层面提供系统性对策:一是缓解鉴定、量化困境。法典理顺行政、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衔接,明确第三方监测机构连带责任,对数据造假行为实现全链条追责。同时不再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损害的唯一依据,我们结合法典精神,运用“实地调查+专家论证”模式合理裁量,减少对司法鉴定的过度依赖。二是确立生态修复优先导向。法典明确生态案件以修复受损生态为核心,转变以往“重处罚、轻修复”倾向,推动实现“案结、责明、损修”。三是打通执行堵点。法典细化生态修复判决执行监督机制,持续跟踪修复实施与成效,避免修复判决流于形式,补齐生态司法保护最后一环。

强化检察履职 筑牢生态法治防线

记者:秦岭北麓检察院承担着办理跨区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职能。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设计,如何与跨区划检察院的组织优势形成叠加?

张卫新: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系统治理、流域协同保护、跨区域法律监督等制度体系,与跨区划检察改革目标和职能定位高度契合。秦岭北麓检察院是2022年7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省检察院四个派出检察院之一,其设立目的就是专门破解秦岭北麓地区“生态系统连续、行政管辖分割”的治理难题。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为秦岭北麓检察院进一步发挥跨区划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和生态环境专门化优势提供了法律遵循。跨区划检察院要坚持系统治理、协同治理的思路,发挥跨区划院集中管辖与区划院地域管辖相辅相成的作用,依托省检察院在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设立的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发挥生态环境案件线索统一归集、案件统一指挥、力量统一调配、质效统一管控的机制优势,持续深化“四大检察”一体履职机制,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协同联动,推进秦岭北麓地区全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检察协作,把法典规则贯穿秦岭生态保护全过程。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立法上明确“生态环境检察”概念,这对检察机关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如何更好发挥职能作用,提出哪些新要求、新期待?

张卫新: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31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这是在立法上首次明确“生态环境检察”概念,是对近年来生态环境检察重大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也赋予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更重责任。

近年来,秦岭北麓检察院办理了多起非法破坏林地、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对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诉讼、监督、治理”工作职能,持续聚焦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滥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依法惩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监督监管缺位问题;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履职,通过“行刑双向衔接”防止“以罚代刑”“不刑不罚”;加强“府检联动”强化修复执行,积极构建“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秦岭生态保护工作格局。

记者:不少群众对秦岭生态保护法律边界认知不足,误将违规穿越、野钓等行为视作普通活动。检察机关将如何依托生态环境法典开展精准普法,提升全民生态法治意识?

张卫新:生态环境法典中多次出现普法宣传等相关表述,特别是法典第15条规定“每年8月15日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近年来,秦岭北麓检察院结合办案积极落实普法宣传责任。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检察机关要继续坚持办案与普法深度融合,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庭审观摩、检察开放日,把法庭、听证会场变成生态法治公开课。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矿、非法狩猎、污染排放、违规穿越等典型案件,发布检察典型案例,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环保公益组织的普法宣传联动,推动构建“检察监督+社会参与+全民共治”生态保护格局。(记者 王若歆)

(编辑:申丹)